第06版:专 题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被判刑

【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本人名下已开通网银功能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4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89.568万余元,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

经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平台比对,被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徐某、陈某,其部分被骗资金就是通过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的。

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释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生活中随处是新科技,但发达的科学技术未尝不是一把“双刃剑”,在便利日常生活、丰富精神世界的同时,也可能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并不是监管真空,网络犯罪活动终究逃不出法网,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甘仕恩

  • 图片新闻

  • 报头

  • 宜良县“三个着力”提升纪检监察质量

  • 任前廉政谈话拧紧廉洁“发条”

  • 找准“病灶” 精准考核

  • 汇聚监督合力 整治烂尾楼项目

  • 建设“清廉学校” 助力落实“双减”

  • 推动片区协作常态化

  • 联动监督检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 联合会审提高信访件办理质效

  • 全员学习培训增强履职本领

  • 紧盯“三重一大”做好“嵌入式”监督

  • 专项巡察优化营商环境

  • 监督在一线 防范“微腐败”

  •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辱骂执法人员被司法拘留

  • 酒后袭警被批准执行逮捕

  • 禁渔期禁捕区非法电鱼构成犯罪

  • 公共走廊可放鞋柜堆垃圾吗?

  • 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被判刑

  •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