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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施行

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延伸至家人

● 在不增加单位与职工缴费金额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方式,腾出一定资金用于新建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保障机制

● 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并可用于购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本报讯(记者 杨红翥) 12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近日印发实施的《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进行全面解读。《实施办法》新增普通门诊保障,扩大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渠道,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健康云南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办法》制订了总则、基金管理、普通门诊保障、其他门诊保障、个人账户管理等8个部分37条具体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40余条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将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实施办法》新增了普通门诊保障。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即门槛费)是30元,报销比例60%;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60元,报销比例55%;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90元,报销比例50%。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一年最多可以报销到参保地在职职工人均年筹资总额,即6000元至8000元,超过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保障水平还将更高。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在市(县)解决常见病和多发病、在社区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又为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实施办法》保持现行门诊保障政策的连续稳定。改革实施后,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服务需求。

按照国家改革部署,《实施办法》细化了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分类优化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继续保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针对在职和退休人员分类调整。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继续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以往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中,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调整用于门诊共济保障,主要保障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对患病率较高、个人账户结余少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改革部署逐步调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渠道扩大。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产业发展。

此外,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措施更加细化,明确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实施办法》还安排了一些专项措施,比如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推进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等,进一步提高医保公共服务水平,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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