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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咬伤民警手指获刑6个月

【案情】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宣威首例袭警案件,被告人何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何某系宣威市得禄乡某村委会村民。2021年6月8日上午,何某到村委会领取化肥,在此过程中,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熊某等人发生争执。村委会工作人员电话报警后,民警将何某传唤至宣威市公安局得禄派出所执行办案区开展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何某对办案民警进行辱骂,并咬伤民警吕某的左手大拇指。经鉴定,吕某左手大拇指为轻微伤。

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侵犯了人民警察正当职务的履行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何某犯袭警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释法】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力量。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妨害公务罪,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单独剥离出来,将“袭警罪”正式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这是我国首次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也是首次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每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袭警者将受到法律严惩。

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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