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丹)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依法严厉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日前,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二十九条。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案件范围、移送程序、证据使用等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范围进行了补充细化,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细化了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和时限,规范了证据收集、移送和使用,提出了联席会议制度、各方咨询机制、重大疑难案件协作机制等,并对有案不移、移而不接、以罚代刑等行为明确了责任追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