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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优化10项政策措施

做深做实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本报讯(记者 陈鑫龙)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调整优化10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始终做好新冠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费用保障,确保“免费治”。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向定点救治医院预拨医保资金3.57亿元;累计结算确诊和疑似病例4006例,结算医疗费用2199.18万元,医保支付1977.99万元。

全力做好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确保“钱等苗”。截至目前,全省筹集新冠病毒疫苗专项采购资金50.05亿元,向省疾控中心累计拨付疫苗采购资金42.68亿元,结算疫苗接种费用8.06亿元,尚余7.37亿元专项资金可用于新冠病毒疫苗采购。

积极做好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调整,确保“负担轻”。经过几次价格调整,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从最初医院自主定价260元/次降至不超过28元/次,多人混检从30元/人次降至8元/人次。积极推进省级联盟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并进行动态调整,核酸检测试剂已降至省级集采的全国最低价格,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在6.5元/人份至9.8元/人份之间(均价8.84元/人份)。自5月31日零时起,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等耗材)最高限价标准调整为不超过16元/次,多人混检(含检测试剂等耗材)最高限价标准调整为不超过5元/人次(不区分混合样本数量);将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最高限价标准调整为不超过2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除外单独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含除外收费的试剂耗材)不超过6元/次。

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实”。及时制定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并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及时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等新增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明确方舱和移动医院支付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托管的方舱医院和移动医院,以其依托的医疗机构作为结算主体,收费和医保支付等政策参照依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落实新冠肺炎康复保障政策,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病享受相应待遇。优化医保经办服务,积极采取简化办、预约办等多种方式,强化医保服务网厅、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等公共服务的推广力度,持续做好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实现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覆盖,确保疫情期间待遇不打折、支付不中断、服务不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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