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本报记者 陈晓波
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展示法治云南建设的法院作为。
行政审判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案情摘要】戴某鹏系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在接受单位指派参加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期间,发生左侧大面积脑梗死、脑疝、昏迷休克。2019年9月3日8时40分送医治疗,9月4日23时20分经医院专家组确认脑死亡。其家属要求进行器官捐献。医院报经批准后继续对戴某鹏相关器官做维护处理,直至手术完毕器官捐献完成后,出具证明宣告戴某鹏9月6日15时28分死亡。临沧市住建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戴某鹏为工伤,市人社局依据死亡证明载明时间,以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要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市住建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抢救时间48小时,但该死亡时间的确定是为了保证器官活性以完成器官捐献,并非基于戴某鹏生命体征的自然平稳消失。器官捐献是护佑生命、无私奉献的善举,值得褒扬和鼓励。市人社局未考虑维护捐献器官活性的因素,仅依据死亡证明载明的时间机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故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工伤认定中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问题。人体器官捐献所耽误的时间,在认定死亡时间时应予扣除。死者生前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死者家属延续了无私奉献、回报社会的价值追求,决定捐献死者器官。人体器官捐献是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应予充分肯定。本案对督促行政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化解行政争议
【案情摘要】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2020年期间多次根据保山市相关规定,向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区运管局拒绝接收。滇约出行公司不服,提起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职能划转相关规定,区运管局已不再承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职能,该项职能已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运管局存在拒收申请材料的事实,但已告知滇约出行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案庭审中,区运管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面了解了本案纠纷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庭后多次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最终滇约出行公司转向隆阳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滇约出行公司以网约车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已得到办理、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主动作为,解决了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划转中的衔接问题,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职,推动解决了网约车法治化管理难题,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
【案情摘要】为开展城市综合体项目合作,楚雄市人民政府与楚雄市新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新合公司向市政府指定账户汇入5000万元作为项目诚意金,若新合公司未能竞得全部项目地块,市政府应在新合公司发出通知后3日内退还项目诚意金并支付利息。后新合公司支付了项目诚意金并参与竞买,但未竞得全部项目地块。2020年1月4日,新合公司致函市政府,要求退还项目诚意金,但市政府未按约退还。新合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退还5000万元项目诚意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与新合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系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判决市政府向新合公司退还项目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履行问题。该类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恪守诚信、自觉履行。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助当事人获赔
【案情摘要】李某星在河边建盖临时用房,用于经营农家乐,泸水市鲁掌镇政府强制拆除了该临时用房,虽将建筑物内的物品搬出,但未录像清点,也未登记造册。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李某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镇政府没有采取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也未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某星提交了损失物品清单和部分物品收据88项,但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综合运用裁判规则,扣除李某星诉讼请求中证据不足的部分物品价值及数量、折旧等,酌情支持李某星经济损失1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实施违章建筑拆除前应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制作物品清单,留存拆除视频资料及物品处理情况资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具有指导意义。
职工出差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死亡
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不冲突
【案情摘要】杨某娥等5人系吴某雄的近亲属。2020年3月吴某雄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杨某娥等5人与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侵权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已支付完毕。后杨某娥等5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云龙县社会保险局认为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已经大于工伤保险核定金额,故决定不再支付。杨某娥等5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承担的是人身意外商业险赔付责任,工伤保险金是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获得经济补偿的行政待遇。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工伤保险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故判决撤销云龙县社会保险局作出的决定,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问题。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在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对职工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是否仍应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