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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优化4项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保政策

● 继续执行住院费用全额报销政策

● 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 临时扩大用药范围

● 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

本报讯(记者 陈鑫龙) 1月7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及时调整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该医保政策从1月8日零时起执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继续执行住院费用全额报销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医保报销90%,财政负担10%。

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感染早期及时获得医疗补助,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基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目录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全省统一执行。

临时扩大用药范围。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以及省卫健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的“桑菊银翘散”等53个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及时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准许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参照线下门诊诊查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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