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指定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内向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或现场申报),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宁阳路35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华宁支公司5楼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杭肖宇,联系电话:18187006542。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当如实申报债权,不得申报捏造的债权,否则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云南康盛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3月18日9时以集中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华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