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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印发实施办法(试行)

营造鼓励创新合理容错良好氛围

科技传真

本报讯(记者 季征)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合理容错、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

《办法》明确了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范围及适用情形。使用我省科技财政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科技创新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在使用省财政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或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但具有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没有以权谋私、主动担当作为、实施自主创新等情形,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同时,《办法》对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在容错免责认定程序和结果应用中,《办法》提出,科研人员或单位和科技型企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或项目实施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可向发布政策责任单位或下达科技项目的省、州(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申请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进行研判,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反馈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照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根据调查核实及专家评估情况,在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容错免责申请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并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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