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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扶持文艺精品创作 加快建设文化强省

本报讯(记者 张雪飞) 近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云南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激励我省文艺创作出精品、出人才,推动全省文艺事业再攀高峰,加快建设文化强省。

《办法》明确,文艺创作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文学图书、戏剧剧本、电影剧本(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剧本(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作品等门类及跨界的原创文艺、网络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广。

文学图书项目扶持标准为: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每部扶持20万元,重点题材每部扶持60万元;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儿童文学、文学评论集、文艺理论评论专著每部扶持10万元。影视项目扶持标准为:电影剧本每部扶持30万元,重点题材剧本每部扶持60万元;电视剧〔10—20集(含)〕剧本每部扶持40万元,电视剧(20集以上)剧本每部扶持60万元,重点题材电视剧每部扶持80万元。

《办法》还对广播剧项目,舞台艺术项目,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项目,网络文艺类项目,重大题材项目的扶持范围及标准作出了规定。

《办法》提出,文艺精品奖励是指对同时符合突出云南文化元素、展示云南形象或宣传云南风情的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作品,获中央宣传部等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等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进行奖励。

中央宣传部等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以及其他国家文艺奖项。

《办法》明确,获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舞台剧(戏剧)的作品,奖励800万元。获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学作品(图书),奖励200万元。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文学作品,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办法》强调,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先后在多个高端平台展示的,按最高一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在前期已获财政资金扶持,后期又获相应奖励(奖项),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同一作品符合多项省级财政资金奖补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

《办法》自2023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6日。其中,精品奖励适用于2023年6月17日及以后获得相关奖项的文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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