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村规民约都不能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你们擅自收取落户费,是在以集体名义变相侵害群众利益。”听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第二巡察组组长的耐心解释,该县勐烈镇大新村大新寨小组组长蒋某某才真正认识到之前犯的错误。
2022年8月,江城县委第二巡察组进驻大新村开展巡察,与村组干部逐一谈话,了解村委会、小组集体“三资”管理运行情况。
在与大新寨小组组长蒋某某谈话时,她介绍:“我们小组集体收入很少,只有一些水费和落户费。”
“落户费是什么?收多少钱?是哪个规定的?”蒋某某随口提到的落户费,让巡察组组长感到有些疑惑。
“我们的村规民约规定,向户口迁入本小组的外来人员收取2000元的落户费作为小组集体收入,入账后用作公共开支。”
“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吗?”巡察组组长追问。蒋某某一时语塞,答不出个所以然来。
“这是村民‘一事一议’会议上决定的,程序上没什么问题。”“村民对收取落户费也是知情的,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在后续谈话中,其他小组干部众口一词。在他们看来,收取落户费可以为小组增加集体收入,是你情我愿的好事。
第二天,巡察组来到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该大队负责人明确告知,现有政策中没有落户时需要收取落户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户籍迁入条件的,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批的程序就可以落户。”
得到准确答案后,巡察组返回大新寨小组,调取财务明细票据,找到3笔收取落户费的记账凭证,时间发生在2021年3月到2022年6月,涉及金额共6000元。
巡察组将相关政策详细解释给蒋某某等小组干部听,他们如梦初醒。
巡察组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把该问题延伸到其余3个村民小组。在查看新安寨小组的财务账册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该小组于2021年3月收取落户费2000元。
巡察组采取边巡边移的方式,将上述两个小组的问题移交勐烈镇党委立行立改。目前,大新寨、新安寨两个村民小组已将违规收取的落户费退还至4位当事人手中,相关小组干部也受到批评教育。
本报记者 胡梅君 通讯员 雷红艳 李冬雷
本版统筹 杨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