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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郎晶晶) 记者从省民政厅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省民政厅联合16个省级部门共同出台的《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和救助帮扶,推动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办法》由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管理、救助帮扶、附则五个部分组成,共有26条具体措施,主要明确了低收入人口的概念和类别、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标准、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

《办法》明确,低收入人口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困难家庭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共六类对象。低收入人口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进行认定。

《办法》明确,我省将对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相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基本生活。存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困难的,相应落实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政策。对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的,相应给予灾害救助和临时救助。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人口提供访视照料、殡葬费用减免、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进一步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关联低收入人口看病就医、就学、就业、住房等指标的分析比对,主动分析查找因病因学等自负费用支出较高,或因灾、突发意外事故等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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