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日前,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让我们进入了“刷脸时代”。通过人脸识别,能够进行快速身份识别,准确率高、又节省时间,在银行、企业、住宅安全和管理等各个领域,人脸识别技术都得到广泛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人脸识别要采集他人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般会伴人终生,一旦遭到泄露,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损失。也因此,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不能没有边界。
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让人脸识别应用以“必要”为限。如“规定”明确: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的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一些企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服务者,仍然肆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滥用“人脸识别”,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上,人脸数据买卖也较为常见。这也提醒我们,要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还需要多方发力。
对人脸识别技术首先要扣紧“法治安全锁”。相关部门应“较真碰硬”,加大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等平台也要尽好管理责任,对兜售“人脸识别摄像头”“门店人脸系统”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管理,不能容留任何违法违规交易存在;广大公众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要勇于说不,依法维权。各方都能“较真碰硬”,不断规范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使用,才能堵住侵犯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缺口,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