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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瞿姝宁) 记者从12月21日举行的《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省各级地方志机构依法开展工作,促进全省史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条例》全文共28条,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地方志工作的主体、内容、工作人员、编纂周期、验收程序、成果报备管理、经费来源,方志馆建设和方志馆职能,地方志书与年鉴的出版,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奖励、监督与惩戒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质的精神文化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

为突出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属性,《条例》明确,编纂地方志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方志馆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志文献资料;鼓励加强与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交流与合作,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地方志人才培训基地、口述史采集队伍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志的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宣传推广等工作。

针对云南跨境民族多、民间文化交流丰富的特点,《条例》提出,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国际交流与合作。《条例》还提出数字化发展要求,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志工作机构基本职责范畴。

据介绍,我省方志资源比较丰富,有旧志450余种,现存310余种,两轮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440部,综合年鉴3149卷。“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将《条例》要求贯彻落实到每项具体工作中,依法开展好地方志编纂、审查验收、业务培训、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开发利用、方志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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