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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联合印发《办法》

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

本报讯(记者 季征) 近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

《办法》共五章27条、2个附件,内容包括明确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原则、边界定义及管理范围;规范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做法、权益和有关工作机制;明确了开放共享服务的评价考核方式及惩戒措施等。

《办法》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了界定,明确其为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大型科学装置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为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办法》提出,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包括材料消耗费、维护维修费、水电运营费、人工服务费等。高校开展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科研院所开展共享服务收费标准按要求做好公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就开放共享服务评价考核方式,《办法》提出,省教育厅负责省属高校的评价考核,省科技厅负责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的评价考核。考核方式将借鉴科技部科研设施与仪器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从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3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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