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揭示非法集资犯罪手段,进一步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我省公布了一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警示提醒社会公众“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5年5月,被告人程某与深圳前海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XX品牌及商业模式授权合作合同》后,程某用周某飞名义在普洱市思茅区注册成立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加盟店形式获得授权在普洱市使用某平台品牌,设立营业部开展融资业务,程某为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某营业部的实际负责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程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在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发放宣传资料等宣传方式,许诺给予出借人年利率15%至18%的收益,以程某铭、刀某健等个人名义资金周转为由,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被告人程某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向272人吸收资金人民币4903.6万元;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归还资金378.96万元,尚未归还资金4524.64万元。吸收的资金由程某支配、使用。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非法集资名目繁多,不法分子假借融资等名义,通过高额收益吸引资金进入平台账号形成资金池,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就无法兑现。金融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各类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投资产品”,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鱼龙混杂的“投资建议”,不要通过他人提供的链接下载投资理财类手机App,在投资之前,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提高鉴别能力。
赵某贤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赵某贤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竹塘乡投资建设生鸡养殖加工厂,期间,赵某贤获悉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贷款,但农户可依条件申请小额扶贫贷款。赵某贤便以其实际控制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名义,先后在澜沧县竹塘乡、东回镇以农户贷款入股合作发展种植养殖业为由,承诺每年按入股本金的8%分红给农户,与竹塘乡53户农户、东回镇100户农户签订《协议书》,农户获得小额扶贫贷款后入股给被告人赵某贤,由其负责偿还贷款。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贤共收到153户农户贷款入股资金,除1户农户2万元未进入其账户外,其余152户农户的贷款670万元全部进入其私人账户。后被告人赵某贤将其中42.64万元用于发放部分农户分红,剩余627.36万元被其非法占有。2022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贤向法院退交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对被告人赵某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贤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627.36万元。退交的人民币10万元予以抵扣退赔的集资款。
【典型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然而有的不法分子以农民合作社为外壳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借口加工、种植、合作社发展投资、服务“三农”等名义公开吸纳社员,进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影响恶劣。本案被告人通过广泛宣传,宣扬给予高额回报进行集资诈骗,给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
王某军、刘某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军以被告人刘某进的名义在弥勒市成立红河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军、刘某进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口头宣传等方式,以投资宁夏某养老项目为名,招揽社会公众到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承诺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截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军、刘某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共计收取360人的资金2602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军、刘某进有期徒刑三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各种养老服务也应运而生,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不少犯罪分子以养老为噱头,虚构稳赚不赔的高收益陷阱进行非法集资诈骗。该案以投资宁夏某养老项目为名,承诺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显然远超过正常投资回报,遇到诸如此类的养老项目宣传,千万不要盲目相信,要擦亮双眼,捂紧钱袋子,不轻信所谓低风险高收益,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本报记者 邓清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