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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5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瞿姝宁) 近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入,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次《条例》修订,对标对表衔接上位法,重点聚焦进一步明确细化职责、强化促进与保障、加强财产监管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修订后由不分章20条增至六章45条,分别为总则、职责与活动、财产与监管、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规范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的“三救”职责,“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三献”职责,并明确通过政府拨款、捐赠等渠道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金。

红十字会的财产监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条例从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等层面,建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机制,对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也作出规范。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法推进红十字会公开透明建设。

立足省情实际,《条例》还总结固化了一些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成果。比如,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明确指导学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学校应当将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聚焦红十字人道外交,明确边境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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