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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决定,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决定,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接受张治礼同志辞职的决定

因工作调整,张治礼同志申请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张治礼同志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任免名单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

免去许绍政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林云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免名单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长王予波提请:

决定免去王天喜的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职务;

决定任命胡江辉为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任命名单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冯志礼提请:

任命李林波为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董毅为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任免名单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应杰提请:

任命袁学红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命董林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孔睿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洪一军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免去南青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

免去周岸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李云霞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杨芳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李坤宾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李江鹏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田奇慧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任命孙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王璟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傅栗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郭雅欣、姚军、薛丽、潘建芝、杨宇钢、熊家明、谢玲佳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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