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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不能滥用

杨玉龙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但这不意味着竞业限制没有边界。以这则案例为例,涉事厨师显然不属于竞业限制范畴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却在实际工作中受竞业限制滥用的伤害。此前就有媒体报道,保安、厨师、理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都曾被竞业限制,还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这让普通员工很苦恼。

竞业限制不能滥用,在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重视的当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对尺度的拿捏。竞业协议的具体内容,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同时用人单位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此外,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劳动意识,不应恶意跳槽,即便跳槽也不应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理应是底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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