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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

本报讯(记者 张雁群)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7章27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购配售程序、封闭管理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昆明市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夫妻双方或单身人士(统称“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

管理办法明确申购家庭按公开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此处的公开方式指公开摇号。在房少人多的情况下,通过摇号方式既确定选房资格又确定选房顺序。在房多人少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此外,管理办法还设定了摇号批次顺序,即在申购家庭已确认意向购买项目及户型后,昆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申购家庭第一批摇号选房,其他申购家庭第二批摇号选房。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当继承人或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房屋归属方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时,房屋由回购主体回购,回购款退回权利人。因购房家庭涉诉或断贷导致房屋被司法处置的,应由回购主体回购,回购款交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处置。

经充分听取房地产研究机构、群众意见建议,考虑到社会经济动态发展,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折旧率2%和交付使用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此外,购房家庭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房屋被收回的,不适用以上计算方法。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房屋被收回的申购家庭按照“购房款-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第19条计算,但不予利息补偿,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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