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专 题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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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伤大修 损失扩大需担责

【案情】2022年11月,董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导致车辆损坏。经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处理结束后,董某与李某约好对车辆进行定损维修,但董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只同意对车辆进行修复处理,不同意更换损坏部件。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自行将车辆送到修理厂,对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更换,支付维修费用22045元。随后,李某将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维修费用。

原告李某认为,其所花费的维修费22045元,均系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后进行必要修理所支出的费用,未增加或扩大车辆损失,被告董某应全部予以赔偿。被告董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李某修理该车辆时,对有些不应该更换的部件进行了更换,增加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实际损失。

因双方对修理费用的争议较大,案件承办法官依职权对修理厂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函询某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结合本案现场照片及维修照片,在修理中,车辆大灯和保险杠可通过维修恢复正常,但原告李某进行了更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保险公估公司的鉴定结论及答复函,确定车辆大灯及保险杠的修理费为2550元,雷达及雾灯的修理费895元,修理费共计3445元。因车辆受损,大灯及保险杠可修理恢复,现原告李某自行将受损部位更换,因此产生的超出维修费用部分,应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

原告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释法】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财产损害的扩大或增加费用,与事故侵权人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因此,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致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均应理性维权,实事求是,不逃避责任,亦不得利用事故获得不当利益。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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