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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本报讯(记者 朱丹) 近期,《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印发。《措施》聚焦“两个根本”,从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控等方面入手,突出露天采石采砂场治理等重点难点,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落地见效。

我省是全国非煤矿山大省,在全省非煤矿山中露天采石采砂场占比最高达66.5%,且露天采石采砂场大多规模小(年产量5万吨、10万吨不等),普遍存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导致隐患、效率低下、矿山恢复治理难度大等问题。省应急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云南省非煤矿山要“治本”就必须细化工作目标、强化源头管控、转型升级、清理处置和责任落实。当前,我省提出以县为单元,由各县级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林草、水利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分别给每一座非煤矿山贴“四个一批”(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标签,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明确是保留、改造、整合还是关闭,并附相关理由,在充分征求意见、强化政策宣传、科学合理规划优化矿山布局基础上,由县级政府报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到2026年底,原则上各州(市)非煤矿山数量要在2023年的基础上压减30%以上。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我省按照“减小增大、扶优去劣”原则,规定了新建矿山的准入门槛和现有矿山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推动露天采石采砂场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将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除前述规定的采石(砂)场外的其他非煤矿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上限标准。

在新一轮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我省提出不搞“一刀切”,按照“老矿老办法、新矿新办法”的原则稳步推进。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新的标准规定;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引导退出。科学合理设置矿权,对矿产资源勘查程度和矿山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开采相互影响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新设采矿权的情况提出了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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