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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全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记者 李海球)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4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仍按照全省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三类地区标准,其中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90元提高到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提高到20元;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40元提高到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提高到19元;其他各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90元提高到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提高到18元。

按照《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项目范围,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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