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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微议

生产日期不能“躲猫猫”

龙敏飞

今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针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等现象,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如今,距离该《公告》印发已有半年时间,记者走访北京多家线下商超发现,一些今年3月21日后生产的商品,其生产日期、保质期仍和消费者玩起“躲猫猫”,这给食品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公告》亦是对法律精神的重申。法律规定很明确,落实效果却不甚理想,何以至此?一方面,是一些商家“故意为之”,想让商品在市场中能更好地流通,赚取更大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是配套的监管机制和惩戒机制没有跟上。

生产日期要“显著标注”是基本底线,要做到这一点,监管就应及时跟上。一则,要延伸监管触角、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显著标注”生产日期的企业;二则,要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如今商品的销售渠道日益多元化,监管很难做到无死角、全覆盖,那就要充分激发出消费者的监督力量;三则,要加强惩戒机制配套,任何的震慑力都来自严刑峻法,在“显著标注”生产日期一事上,同样如此。

生产日期“躲猫猫”,监管不能“躲猫猫”。唯此,才能让法律法规的善意更好地照进现实,维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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