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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6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修改下列6件地方性法规

(一)将《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人事”,并将“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删去《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在本省”。

(四)将《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五)删去《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六)将《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推进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款中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协调解决”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

将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不变,可以不实行土地征收;不实行土地征收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参照云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爆破作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6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报头

  • 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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