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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张潇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织密织牢学校安全法治防护网。

《条例》共六章59条,由总则、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应遵循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家校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的规定,充实了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职责。

《条例》还进一步充实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学生安全教育、防学生溺水、安全设施建设、学校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水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河流、湖泊、沟渠、坝塘、景观池、矿坑、水库、排污池、生产性水塘水坑等危险水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巡查管理,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重点、危险水域巡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明确了学校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避险、反恐怖主义以及预防自杀自残、校园欺凌和暴力伤害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增加了学校紧急报警装置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报警或者监控平台,以及学校应当健全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推进明厨亮灶、中小学校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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