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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岳晓琼) 近日,《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重点高原湖泊是指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异龙湖、星云湖、阳宗海。近年来,我省坚持把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作为压倒性任务,深入实施“湖泊革命”攻坚战,推动保护治理从“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再到“全域联治”转变。

《条例》的制定实施,将入湖河道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与九湖“一湖一条例”共同构成重点高原湖泊保护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体系,为湖泊流域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共5章37条,包括总则、管控和保护、治理和修复、法律责任、附则,明确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的原则、目标、责任主体等,对保护、治理、修复以及管控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入湖河道对湖泊水量、水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论证确定名录。

《条例》要求全面从严划定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管控范围应当包括源头至入湖口的全河段,并将与入湖河道水体直接相连的湖库、湿地、主要支流等纳入管控范围。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条例》对管控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建设活动、禁止行为、地下水保护、水资源取用、行洪安全、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垃圾治理、排污口整治、生态补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规定。

针对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鼓励入湖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入湖河道保护,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入湖河道、污染入湖河道水体的行为;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条例》体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定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鼓励新增用水需求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条例》体现数字赋能,如规定建立健全入湖河道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化手段的推广运用,逐步做到入湖河道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全覆盖;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 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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