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4年8月,胡某因腰腿疼痛,到某按摩店做按摩,因认可该店赵姓技师的按摩手法,胡某于当月底向按摩店预付了2400元,约定由赵师傅为胡某提供足腿按摩服务50次。在后续消费过程中,胡某接受了按摩店推销的项目,补交了7600元,约定按摩店为胡某提供的服务改为身体项目(全身除湿)88次。
其间,按摩店向胡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注明:本店声明,服务期间,本人如果不满意可换技师,如产生退款,未做完的项目金额可退给卡主本人。2024年10月,胡某多次联系赵师傅预约按摩服务未果,到店询问后,得知赵师傅有事返回老家,春节后即返岗。胡某认为事实是赵师傅已从该店离职,因与按摩店协商解除合同、退还款项未果,胡某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由被告按摩店返还原告胡某剩余款项9612元。
【释法】审理法官指出,案涉类型的服务合同因服务过程中不同服务提供者的力度、手法、习惯等细节性的技术差异,会导致接受服务者产生不同的体验效果,故案涉类型的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交付成果类的服务合同,其具有一定的专业人身属性。因此,多数案涉类型的服务接受者会倾向或更乐意由专门的技师为其提供服务。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胡某在接受被告店里赵姓技师的服务后,基于对该技师的认可,与被告达成案涉服务合同。赵姓技师是否回店、何时回店不能确定,原告在体验效果上无法达到预期,原告提出的解除案涉服务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款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张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