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郎晶晶
今日视点
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新制定的《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分别于2025年11月26日、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件法规分别聚焦完善监督机制和夯实基层规范精准发力,推动我省人大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为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修订监督法办法:
突出监督计划 提升监督实效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作为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自2010年制定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监督法颁布实施,《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与现行法律不相衔接,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修订势在必行。
2025年初,修订实施监督法办法被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与省委深改委工作台账。同年5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预算工委组成的工作小组成立,系统研究学习新修改的监督法及全国各省(区、市)立法经验,起草形成修订草案初稿。随后,广泛征求省“一府一委两院”、专家学者、16个州(市)人大常委会意见,通过云南人大网、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活动阵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起草小组对意见建议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并赴昆明、楚雄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经多轮修改完善后,于7月22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并参考外省成熟做法,进一步优化完善后,最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11章73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严格对标上位法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突出规划引领、彰显监督刚性、提升监督效能。
——总则部分新增“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原则。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求加强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衔接配合和协调联动,形成监督合力;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工作,推进数据互联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督智能化水平。
——增设“监督工作计划”专章,强化统筹部署。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要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监督议题,还可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代表活动阵地、基层联系点等公开征集议题。同时,明确了监督工作计划制定程序。
——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注重跟踪问效。明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情况组织评议。规定了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时限以及后续的跟踪监督程序。
——完善了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实现“全链条”监督覆盖。明确审查决算、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金融工作情况、审计整改等10项监督内容。完善对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规定,并明确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完善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的内容和机制,强化监督刚性。规定询问应当当场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需说明原因并及时回应;细化质询程序,明确质询案答复时限,并新增质询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条款。
——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夯实民意基础。规定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执法检查中可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监督法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的重大举措。通过强化监督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固化实践经验,从制度层面破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下一步,《实施办法》全面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全面提升监督效能。
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
填补制度空白 规范基层履职
《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为我省首件规范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长期以来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制度供给空白,标志着我省街道人大工作迈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目前,全省共有街道223个,约占乡镇(街道)总数的15.61%,街道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阵地。此前,由于上位法没有就人大街道工作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各地开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存在法律依据不够明确、职责任务不够明晰、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履职尺度不好把握、经费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
此次立法既是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定要求,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条例》的制定将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基层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把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安排,为我省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二十条,包括立法目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工作保障等方面,内容系统、重点突出。
明确性质定位,筑牢履职根基。《条例》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服务。
细化职责任务,提升履职效能。《条例》明确,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职责包括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服务保障县级人大代表做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等,并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规范组织设置,建强工作队伍。《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同时明确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职务,并要求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推进基层民主,拓宽参与渠道。《条例》充分总结我省人大街道工委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健全运行制度,保障规范履职。《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等。
强化综合保障,夯实工作支撑。《条例》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街道工委的领导,将其工作纳入总体部署;街道工委干部培养选拔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为基层人大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条例》还强调自身建设,要求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推动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街道工委准确理解、全面落实《条例》要求,不断提升我省基层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
制度建设关乎根本、影响长远。两件法规的颁布实施,充分回应了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随着法规的深入实施,全省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的刚性将更加凸显,基层人大的履职能力将全面增强,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源源不断的制度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