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以法治力量守护青山绿水

本报记者 邓清文

8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全省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推动生态修复、强化协同治理等方面的履职成效。

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刑事检察3件、民事检察1件、行政检察1件、公益诉讼检察5件,体现了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中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严惩重大环境资源犯罪,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方式修复生态,强化跨区域协同、破解生态治理难题,借力借智、依托科技提升监督保护精准度,发挥公益诉讼“诉”的刚性,筑牢生态保护防线。

融合履职高质效办理

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

——昆明市晋宁区矣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及办理情况】

2006年至2020年间,以矣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托晋宁某矿业有限公司,通过行贿获取晋宁区某矿区铁矿、铅锌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后,有组织地实施损毁林地、滥伐林木、非法开采砂石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余年间非法采矿价值达6000余万元,对当地矿产资源形成非法垄断,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

昆明市晋宁区检察院在办理“矣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上述危害矿产资源的犯罪线索,遂与公安机关串并梳理、调查辖区内关联警情、非法采矿行政处罚等情况,引导侦查完善证据。审查起诉中,晋宁区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案件会商,提出140余条补侦意见,依法追捕漏犯1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4起。同时,该院还依托昆明市检察院同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无人机拍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现场,形成可视化全景取证影像。

2021年8月,晋宁区检察院以矣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犯罪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该犯罪组织破坏环境资源的公益损害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矣某某等人二十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5000余万元,并判令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700余万元。

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晋宁区检察院分别向区级相关行政机关及属地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复垦耕地3.98亩,政府投入350余万元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检察机关还通过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解除了非法土地出租协议,返还村小组350亩集体土地。经过4年的持续治理,案发地受损生态已得到有效修复,补植林木成活状况良好。

【检察履职亮点】

检察机关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既通过串并研判、引导侦查精准打击“砂霸”“矿霸”等破坏环境资源的重大犯罪,又通过倒查治理责任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源头治理。办案中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纵向联动上下级检察院,整合办案力量与技术资源,组建专业化团队自行补充侦查、协同出庭公诉;横向融合“四大检察”职能,既追究刑事责任,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履职整改,高质效办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破解林地恢复“罚而不治”难题

——峨山县施某富等人违法占用林地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类案

【基本案情及办理情况】

2022年,施某富在未取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峨山县某山场开垦林地3300平方米,其行为涉嫌毁林开垦,峨山县林草局遂对其作出罚款和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施某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仅扣划施某富账户内存款6600元缴纳罚款,林地修复长期搁置。

峨山县检察院发现线索后,排查出近3年11起同类案件,均存在“罚款执行易、恢复义务落实难”问题,涉及违法占用林地14.86亩,损毁林木174棵。经调查,症结在于山区少数民族群众对“恢复义务”认知不足,误认为“缴纳罚款即可了事”;行政机关因资金保障不足,对“代为履行”存在畏难,跟踪监督缺位。

峨山县检察院通过深入村寨调查核实、现场勘验、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后依法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处罚—督促—验收”闭环机制,并将整改纳入林长制考核。联合林草局、乡镇政府组建工作队,深入村寨普法,指导群众补种。截至目前,27名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补种义务,恢复林地81亩,补种树木2000余株,将修复区域设为“生态修复基地”,实现警示教育与生态保护双重效应。

【检察履职亮点】

检察机关针对“罚款易执行、恢复义务难落实”共性问题,通过类案排查,找准行政机关在执行跟踪、代为履行等环节的履职短板,以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全流程监管和考核监督机制,实现从个案纠正到系统治理的升级。通过释法说理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消除对“恢复义务”的误解,推动27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办理既彰显了法律对破坏生态行为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为山区林地保护提供了司法监督与行政履职、群众参与共治范例,实现了案结事了及生态修复的共赢效果。

民事公益诉讼

助力生态修复责任落地落实

——昆明市检察院诉昆明某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恢复治理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及办理情况】

2016年,昆明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到期关停后,未对矿山实施有效生态修复,13万余立方米弃渣形成9处弃渣堆,压占损毁草地12余公顷(重度至中度损毁),形成11个崩滑堆积体、10个不稳定边坡及泥石流沟,生态环境长期受侵害,直接威胁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初,东川区检察院与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调查,查明企业弃渣堆放导致土地损毁、地质灾害隐患等事实。经自然资源局多次责令后,企业未采取有效修复措施,生态破坏和安全隐患持续。

同年5月,东川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起诉。该院依照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根据方案自行修复或支付修复费用。经调解,检察机关与企业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后,企业投入300余万元完成修复,经四部门验收合格,并制定植被管护长效机制。

【检察履职亮点】

检察机关在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起诉的情况下,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保生态损害有人管、修复责任不落空。通过司法审查,以“调解协议”明确企业对生态破坏的修复及逾期付费责任,推动形成“修复—验收—管护”全链条责任落实,既恢复高山草甸、消除安全隐患,又通过长效管护保障生态持续改善,为长江上游矿山生态保护提供了民事公益诉讼救济样本。

  • 大山深处 织就平安网

  • 州市共建合用 打造公安示范窗口

  • 完善打击机制 提升反诈质效

  • 报头

  • 以法治力量守护青山绿水

  •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