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喻劲猛 通讯员 朱玉婉) 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版权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旨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细则》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部门、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等。云南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需要完成审查程序。在云南省的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相关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技术、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当进行审查。
8个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审查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对外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对有关知识产权不予对外转让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细则》的出台,为我省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