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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积极推进多部门常态化 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本报讯(记者 朱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盗采矿产资源事件发生,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五条,直指盗采痛点,全面推进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守护国家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或将开启我省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管新阶段。

聚焦突出问题,明确十类重点打击行为。《办法》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明知是盗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我省将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无证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等;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硐)、废弃矿井(坑)和潜入已停工停产停建矿井(硐)盗采矿产资源;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在金沙江流域、赤水河流域、重点高原湖泊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盗采矿产资源;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的矿产资源,以及非法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破物品、堆放地等条件;拒绝、阻碍、暴力抵抗查处盗采矿产资源;公职人员参与或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充当“保护伞”或幕后指使人;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等十大类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构建责任体系,强化全链条闭环监管是《办法》的显著特点。《办法》要求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持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落实,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同时《办法》对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在打击盗采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精准划分,改变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职责交叉或监管空白。例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打击和查处;公安机关严控爆破物品流向并侦办刑案;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非法交易;电力部门严禁向非法矿点供电。旨在实现对盗采行为从源头到终端销售、运输的全链条打击。

为确保常态化打击落到实处,《办法》系统性地建立了多项务实的工作机制,强调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生产、建设矿山、停产停建矿山都要加强矿区巡查,严防盗采事件发生。各级有关部门确保被关闭矿山(点)关闭到位。要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和整治、快查快处、矿产品溯源、责任追究、宣传教育、举报奖励制度,持续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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