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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9日 星期五
“自掏腰包”当适可而止

    李文君

    “自掏腰包式扶贫”在基层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大致可归结为三类,一是围绕完成具体扶贫工作任务,主动或被动地自掏腰包扶贫,如危房改造中垫付建房款、帮助代缴新农合、养老保险等;二是为获取贫困户认可而给予财物,如送红包、购买家具等;三是以慈善为主要目的主动掏腰包帮扶贫困户,如资助供学困难家庭子女、为重病户捐款等。总而言之,“自掏腰包式扶贫”是基层扶贫干部用私人钱财来帮扶贫困群众,虽然动机不一,方式各异,但对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有一定的效果。

    然而,精准扶贫的最终目的是让贫困户发挥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变“要我脱贫”为“我要脱贫”,产生可持续的脱贫能力。而“自掏腰包式扶贫”的短时性,决定了基层扶贫干部需要不断投入私人财物去维持成效,这不仅让部分基层扶贫干部陷入因工作导致生活拮据的“怪圈”,长此以往还会助长部分贫困群众“等靠要”“懒散闲”思想,滋养懒汉温床,消减贫困户的内生动力。更重要的是,“自掏腰包式扶贫”不利于充分发挥精准扶贫制度作用,与脱贫攻坚全局的推进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更是南辕北辙。

    笔者以为,在“基层减负年”,基层扶贫干部“自掏腰包”现象也当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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