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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昆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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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人员标准拟上调

    本报讯 (记者 张雁群) 日前,记者从昆明市政府获悉,昆明市将调整2019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拟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90元调整为630元,农村低保标准拟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410元。

    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拟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确定”的规定: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由59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由57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拟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确定”的规定: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340元/人/月调整为41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拟按照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3倍,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的90%进行测算:集中供养标准从770元/人/月调整为8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从665元/人/月调整为740元/人/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拟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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