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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微议
当应用电子证据维权

    付彪

    现实生活中,因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特别是伴随劳动关系领域电子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企业或通过邮件来告知录用或解除关系,或通过微信转账发工资,或通过聊天软件发电子工资条。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数据化管理不规范,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数据及痕迹可能难以保存,更是容易导致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事实上,早在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认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定地位。2015年,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和范围。2019年,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助于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更想说的是,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面对企业数字化管理,应学会应用电子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需对自己的仲裁或诉讼请求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网络化用工模式中,对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电子证据,劳动者平时就应当注重搜集和保管,如录屏、截屏以及数据下载等,并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不被篡改,不要因使用有关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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