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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不能减权益

孔宪喜

日前,昆明某校外培训机构的多名员工反映,他们被公司解雇了。公司让他们签署一份“自愿离职证明”,不签就不发剩余工资。这令他们感到困惑,“我的劳动权益也被‘减’了吗?”

“双减”新政落地后,以学科培训为主体的校外培训机构有的进行裁员,有的宣布倒闭。在此过程中,如何维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值得关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一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教育部、人社部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双减”不是减权益,教育改革的代价不应由普通的劳动者承担。相关教育机构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被裁员工“N+1”的补偿金。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介入,在落实政策的同时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校外培训机构一起在国家政策和法规框架内妥善处理善后问题,不能让普通劳动者成为政策改革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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