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浦美玲)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区,玉溪市日前制定出台《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村民通过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办法》明确,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的安排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作出规划许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不得审批宅基地。《办法》规定,宅基地的安排使用应当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原有的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办法》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外的坝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土地面积较少,不能满足上述户均占地面积标准的,按相应比例缩减户均占地面积。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村庄用地,纳入城市、镇的规划统一管理,并按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