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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诉求无果 业主苦不堪言

【事件】昆明市呈贡区某楼盘因资金问题停工近两年,项目开发商曾向业主们表示,公司目前正在筹措资金,最迟在11月初复工。11月9日,业主们并没有看到复工迹象,于是10余名业主带着行李搬进了售楼部。“我们是住房刚需,实在没有办法了,带着行李来就是想找开发商要个说法。”其中一名业主说,2018年,自己花100余万元购买的房子,购房合同上标明交付时间为2019年10月,现在已经过去3年了,房子并未交付。

项目开发商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项目承建方有两家单位,其中一家确实已经复工,但大部分依然处于停工状态。“现在总公司经营困难,具体问题要问地产公司,我们属于下属公司,只负责招商运营,不负责地产公司的复工、复产。”工作人员说。

【释法】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金玲表示,本案中的开发商早就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承诺的交房时间都不能兑现。开发商的这种行为,除了属于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外,还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支付购房人逾期违约金。如果经催告3个月后仍不能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款。这里需要注意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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