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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推行“林长+警长”工作机制

本报讯(记者 胡晓蓉) 近日,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全面实施森林警长制,推行“林长+警长”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晰、协同高效、打防结合、治理有力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助力云南林长制走深走实。

《办法》明确,按照“策应林长、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原则,建立省、州(市)、县(市、区)、派出所四级森林警长体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森林警长,分管环食药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同级森林副警长。森林警长负责协助林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林区治安稳定,履行公安机关承担的森林防灭火职责。

为统筹推动森林警长制实施,省公安厅成立了森林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环食药侦工作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州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由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州(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也成立相应的森林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推进森林警长制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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