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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合同行不通

冯海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对该司法解释作介绍。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刷单刷评涉及合同无效,至少有三大作用:其一,今后各地各级法院将会集体对虚假刷单所涉及的合同认定无效,司法判决更公正,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其二,该司法解释本身会对刷单网店和刷单公司产生一定震慑力,倒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其三,将为虚假刷单受害一方注入依法维权的信心。当各级法院集体对虚假刷单说“不”,就能从整体上维护好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消费健康发展。

实际上,认定刷单合同无效法律已有依据。比如网店没有如实告知交易、评价等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涉嫌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不能认定合同有效。另外,打击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等违规行为,除了司法机关,消费者、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也要有更多主动作为,形成治理合力。其中,把刷单、刷评、刷流量等行为纳入失信管理,也不失为一计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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