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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传销危害 提高防范意识

【案情】2021年10月28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开始,付某、吴某等人在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操作运营“1+1互济圆梦”平台,该平台实际为无实体、无产品,打着“滇中新区发展需要民间筹资”“纯资本运作”等名义,采取拉人头入伙发展下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出局”时能获得百万元的报酬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属于骗取钱财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设立模式组、考试组、晋级组、纪律组、安保组等,分工管理,形成由“大家长”负责的领导模式。组织中的“小家长”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名下团队,采取家庭式管理,以租住的房屋作为传销场所,设立诸多小团体“家庭”以发展组织。

本案中,付某是该传销组织的“大家长”,吴某是模式组主任,俞某是考试组负责人,刘某是考试组、晋级组成员,史某是安保组主任、模式组成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吴某、俞某、刘某、史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释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传销组织采取什么样的名目“改头换面”,其“缴纳会员费、按层级返利”骗取钱财的违法本质不会改变,要认清传销危害,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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