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1月7日,李某与甘某受邀到朋友罗某家吃搬家喜宴。席间,二人均饮下白酒。当天18时20分许,甘某在罗某家大门外的水泥斜坡处遇到李某,酒后的甘某无故撕扯李某衣领,李某为摆脱甘某的撕扯,用力甩手拨开甘某的手臂。在此过程中,李某的手肘撞到甘某的胸口,致使甘某头朝下摔倒,造成甘某右后脑出血。1月12日,甘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系右枕部受钝器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除了李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外,罗某夫妇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甘某的家属将李某和罗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过失致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李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家属遭受了经济损失,对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罗某夫妇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李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8322.58元。
【释法】法官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甘某和李某本是多年好友,两家关系甚好。案发当日,甘某和李某受罗某邀请赴宴。适量饮酒本可烘托喜庆气氛,但从在卷证据来看,当天中午甘某饮酒已有醉意,下午到罗某家后又大量饮酒,酒醉后言行失控,与李某撕扯后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而李某面对酒醉的好友,本应友善劝导或向他人求助,避免惨剧的发生,但酒后的李某同样未能保持冷静头脑,反而造成甘某受伤死亡。
社会的进步,不仅是物质生活的改善,更需要民众精神信念的提升,国家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村邻应友善互助、互谅互让。李某应深刻反省,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闵以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