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家租车行的老板罗女士说,2021年9月8日,一名段姓男子租借了一辆丰田轿车,租期2天,可男子把车开走后一直没有还回来。到了第15天,罗女士接到了段某的电话,称车被擦碰,是对方全责,交警需要看保险单,让罗女士把保险单传给他。9月23日18时30分许,罗女士将保险手续发给段某,双方约定9月26日到指定的修理厂修车。可到了约定时间,罗女士却再也联系不上段某。
无奈之下,罗女士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查找车辆,发现这辆车停在了一家修理厂内。赶到修理厂,罗女士看到这辆车的前轮已被卸下,前保险杠也已脱落。罗女士认为,自己作为车主,并没有同意过这样的维修,于是找到了修理厂负责人,要求开走这辆车。可她的要求却遭到修理厂的拒绝。原来,段某把车送到修理厂后,修理厂曾经转过一笔钱给段某。
“当时我们垫付了2.16万元的修理费用给段某。他承诺车修好后,把钱付给我们,再把车开走。可已经过了2天了,他一直都没来现场。”修理厂负责人说。
按照汽车修理行业的惯例,垫付维修费就能拿下生意。“他的行车证、驾驶证手续我们都有,因为报保险要留证件,包括我们的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这些也全部都有。”修理厂需要罗女士把钱还清才能把车开走。
修理厂负责人表示:“租车行觉得我们是非法扣押车辆,我们可以依法来处理,法院判了我们就执行。”而现在,修理厂和罗女士都联系不上段某,双方都选择了报警。
【释法】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家琴认为,该案例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租车行与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段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车辆,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另一个是段某与修理厂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有权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例中,段某未支付维修费,修理厂有权拒绝交付汽车。
而修理厂转给段某的2.16万元,则要看款项的性质,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目前这种情况下,若段某一直不出现,建议各方协商后妥善处理。若协商不成,租车行与修理厂可各自收集好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