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12月29日凌晨,党某受朋友邀约,到安宁市昆钢建设路某酒吧喝酒。期间,党某与一同喝酒的冯某发生争吵。于是,党某邀约戈某及其朋友到场,冯某邀约朋友杨某到场。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当时在该酒吧打工的范某听到店外有嘈杂的打闹声后出去查看,刚到门口,就看到有多人正在追打一个人,其中还有人在用刀砍人,被打者显然已经受伤。为避免伤者受到进一步伤害危及生命,范某冲出酒吧劝架。他先推拉开正在追打被害人的黄某等人,看到有人正用刀刺向被害人,便一把将被害人推开,令被害人避开了刺向头部的刀。
范某的举动让行凶者恼羞成怒,将尖刀刺进范某左腹部,范某随即倒地不能动弹。围观群众见状忙打电话报警,并叫来救护车,行凶者这才停止行凶。范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83天。经司法鉴定,范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相关部门为表彰范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因为赔偿问题,范某将参与打架斗殴的人起诉至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范某实施制止行为时,被告黄某、杨某等人正在打架斗殴,所有参与打架的人均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不法伤害。因此,参与打架的被告黄某、刘某、杨某均系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党某等人对该起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述侵权人对原告范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发时,被告黄某、戈某系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由其父母支付。
法院确认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范某的损失为366826.6元,判决全部由相关侵权人依法承担。
【释法】承办该案的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范玉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