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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籍女子遇害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 戴振华)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籍女子遇害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害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2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3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代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1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根据案中洪峤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罪责最为突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以及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等具体情况,法院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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