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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荒地”种树成被告

【案情】看到山上一块“荒地”无人耕种,昆明市富民县一对老夫妇便在地里种下果树。不承想,这块地是有人承包的,他们被土地租用人起诉到富民县人民法院。

这块引发纠纷的“荒地”位于富民县罗免镇一个山头上,目前地里种有40余棵果树,这些都是王某和妻子在2018年种下的。但早在1998年,屠某就与罗免镇罗免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下了这块土地,租期为40年。2018年,屠某发现自己租用的这块土地里种上了果树和玉米等作物,就找到王某夫妇。双方协商未果,屠某将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

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停止对屠某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不得在该片土地上栽种任何农作物及树木。可判决生效后,王某夫妇并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2023年,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某夫妇要将土地腾出来给申请执行人屠某管理和使用,但因王某夫妇年纪都很大了,如果让他们自己移栽很费劲,且老两口没有其他土地移植这些果树,当时案件执行陷入瓶颈。

为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站在双方立场,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说和释法说理。最终,被执行人王某夫妇自愿放弃土地上果树的所有权,愿意立即退出;屠某对王某栽种的果树进行一次性补偿后,取得了这些果树的所有权。

【释法】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珠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因此,没有无权属的土地。根据前述法条规定,该案例中的土地权属应为农民集体所有,屠某以合法有效方式从村委会处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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