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晓波
6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展示全省各级法院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被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夏某某指使刘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运输毒品;刘某又邀约被告人钟某某(十六周岁)参与。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刘某实施了接取数量巨大的毒品并运输的行为,钟某某实施了联系运送毒品车辆以及接应毒品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以运输毒品罪、脱逃罪对夏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目前,夏某某死刑判决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全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本案被告人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未成年人运输毒品,且毒品数量巨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并核准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涉毒、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人民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钟某某依法减轻处罚。
助力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被告人小陈(化名,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了银行卡及电话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明知他人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小陈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同时向小陈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有较轻罪行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保护了其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其“无痕”回归社会。
“未”爱发“令”督促失职家长积极履职
【基本案情】何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何某某(六周岁)。后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何某某由何某抚养,抚养相关费用由何某自行承担。后因何某某生活、教育费用显著上升,何某收入缩减,与李某某协商支付抚养费未果,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该案庭审前,针对李某某态度消极,仅从自我立场陈述生活困难,怠于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等情况,人民法院及时向李某某送达了《未成年人抚养义务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耐心释明为人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原告何某某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随后,人民法院向李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李某某加强与何某某沟通联系,积极行使对何某某的探视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案件审结后,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到李某某态度已发生转变,主动关心、陪伴何某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按调解协议内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围绕未成年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同时,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庭前调解、开庭审理、询问调查、跟踪回访,发放《未成年人抚养义务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督促父母充分履行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使本案实质问题得到化解,定分止争。
司法高质高效守护人间温情
【基本案情】申请人林某某,系被申请人杨某养母。杨某有轻度智力障碍,成年后生下小杨(化名,父不详),无力正常照顾小杨。小杨虽一直由林某某照顾,但依照法律规定其监护权一直在杨某名下。小杨一岁时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建议在两岁前做手术,手术风险小并且愈后效果较好。林某某在杨某怠于行使监护权,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且表示愿意放弃小杨监护权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请求变更杨某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怠于行使监护权,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被监护人小杨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花费较大,杨某无监护能力,申请人林某某愿意承担抚养义务,双方达成的变更监护人的协议合法有效,故判决将小杨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杨某变更为申请人林某某。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的案例,杨某作为小杨的亲生母亲,本应承担起抚养及照顾小杨的主要责任,但由于其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而小杨因病急需手术治疗。人民法院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案件送达后在征得杨某同意放弃举证期后,及时进行开庭审理,作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
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基本案情】被告吴某系其女吴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吴某某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暑假结束后未按期返校继续接受教育。随后,镇人民政府向吴某送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吴某接到通知书后仍未按期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教育。镇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将吴某某送学校读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吴某自愿在七日内将吴某某劝返学校读书。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家长不按时送子女入学、对子女中途辍学不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子女辍学或阻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此类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司法救助送到未成年人家门口
【基本案情】李某某的女儿、妻子被女婿杀害,其女婿被判处死刑,两个未成年孙子无人照管,成了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李某某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残疾,该户因刑事案件丧失家庭主要劳动力,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李某某等三人以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未成年救助申请人系刑事案件被告人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其母亲死亡,父亲被判处死刑,爷爷李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面临生存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三名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结合司法救助工作实际,主动对涉诉困难群众进行梳理排查,并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引导该户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缓解家庭生活困境。同时,向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两名未成年人采取社会救助措施。后民政局将两名未成年人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每月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及相应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并向该户发放了临时救助金。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最大限度保护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能动司法切实“把好事办好”的决心和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