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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艾滋病史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案情】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首例撤销婚姻判决。2023年9月,女子于某与男子高某登记结婚,在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于某才知悉高某患有艾滋病。对此,高某也承认自己隐瞒了已于2019年身患艾滋病的事实。随后,于某以高某未在婚前告知其患有艾滋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在婚姻登记前隐瞒其身患重大疾病的事实,现原告于某在知情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的婚姻关系。现该案判决书已经生效,法院依法向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寄送了民事判决书。

【释法】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艾滋病作为会影响结婚、生育的指定传染病,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

但并不是只要身患重大疾病就不可以结婚,如果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已如实告知,则婚姻关系不可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婚姻关系不同于离婚。按照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简而言之,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未结过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婚姻撤销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作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

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的事由,而非无效事由,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弘扬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间的相互坦诚、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原则,同时也是该法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体现。

王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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