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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玉溪两家幼儿园被处警告并罚款

【案情】2024年11月13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关于玉溪某幼儿园有限公司食堂、玉溪市红塔区某社区幼儿园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这两家幼儿园被抽检的鸡蛋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检中,两家幼儿园现场提供了鸡蛋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及进货凭证,但未能提供抽检批次鸡蛋的合格证明。2025年2月7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玉溪某幼儿园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某社区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鸡蛋合格证明材料未进行查验,未如实记录、保存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当事幼儿园采购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当事幼儿园对采购的鸡蛋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两家幼儿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提供付款证明、微信支付凭证、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因素,两家幼儿园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家幼儿园作出了以上处罚决定。 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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