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扬武派出所突然接到上级指令:有一辆车驶入该所辖区,车上有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报警称自己被胁迫,需要公安机关解救。目前,该车位于昆磨高速公路下行线昆明往普洱方向扬武服务区,请该所组织警力前往拦截该车解救乘客。接到指令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昆磨高速公路扬武服务区进行拦截核查。
原来,在浙江打工的邓某在某手机App上找工作,在与一名陌生人聊天时,对方称在云南边境好找工作且工资待遇高。对方让邓某来昆明,并称会有人与他联系,开车送他。于是,邓某便从浙江来到昆明。
在前往边境途中,驾驶人邬某告知邓某,到边境后,他的工作地点可能会在境外。邓某感觉不对劲,就在昆明市晋宁区余家海服务区借上厕所之机拨打了110报警求助。该车到达新平县扬武服务区时,他再次借上厕所之机下车跑到厕所内等待解救。
当日23时45分,民警在扬武服务区餐厅停车区停车位上查获一辆车,抓获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驾驶人邬某,同时在卫生间内找到求助乘客邓某。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该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高薪承诺,一旦偷越国(边)境,踏入非法组织的圈套,后果不堪设想。
管继方